20XX年XX月,某区统计局对某学校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经查,该学校上报的20XX年“工资总额”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91.2万元,差错率达11%。对此,该学校统计负责人的解释是:本单位统计人员李某参加统计年报布置会后,因个人原因调到其他单位工作,学校负责人便安排财务人员刘某接替李某兼职负责统计工作。经查,刘某未参加过统计业务培训,不熟悉统计工作,对统计指标的概念及涵义不清楚,填报时没有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仅根据财务口径加上自己的主观理解填报了统计报表。 由于该学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某区统计局依法对该学校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这个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案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和现象在很多单位中具有普遍性。该学校未依照统计法的规定调换统计人员和进行工作交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该学校负责人在原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工作岗位时,未执行“统计交接”制度,其做法是导致该学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起因。统计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不具备统计专业知识和技能是难以承当这项工作的。刘某身份为单位会计人员,既无统计从业经历,也不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该学校负责人的安排显然是不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这是导致该学校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的主要原因。 由此可见:单位领导者知晓统计法、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不能只是作为一般口号而停留在嘴边,应该作为自觉行动落到统计工作实际中。唯此,才能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统计数据真实,避免统计违法行为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