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销货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向购货单位收取优质费,这属于价外专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属和商品价款一起计算销项税额。收取的优质费都是含增值税的。
举个例子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一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元,同时收取优质费2340元:
该企业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2340/1.1717%)=8840元。
扩展资料优质费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
当期销售额包括增值税纳税人当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优质费是价外费用,应当计入当期销售额,根据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当期销项税=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所以优质费应当计销项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优质费